关于协助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函
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发新字[2017]1号)文件精神,为使企业的申报工作有序开展,我会将协助企业开展自我评价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注:共八大领域,每个领域里还有很多细分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发明专利1-3个或15个以上的实用新型或15个以上的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线路或新品种。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服务内容
(一)基础申报资料的放大撰写、公司组织研发管理水平资料的撰写;
(二)专项审计报告审核;
(三)申报过程的全程指导、成果转化资料指导、网上申报工作、资料装订、资料报送指导、免税备案咨询;
(四)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四、费用
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1034号文件执行。
五、 联系方式
单 位:内蒙古品牌促进会秘书处
地 址: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海东一号B1号楼809室
电 话:0471-6924667 E-mail:ibpa@nmbrand.com
联系人:黄艳民 手机:17704715297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2017年8月26日
内品促字〔2017〕13号关于协助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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