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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品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发展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培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自主出口品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位,联动互促,形成共同推动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长效机制

  按照“政府指导、行业促进、企业创牌”原则,加强部门联动,密切政府、行业与企业的配合,逐步形成分工科学、联动互促、三位一体的自主出口品牌建设长效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拟订工作规划,制订出口品牌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形成政策合力。鼓励企业创牌,实施品牌保护,为自主出口品牌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贸易促进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在承办好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品牌培育工作的同时,根据企业创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品牌培训、海外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等活动,构建出口品牌服务平台。


  二、积极配合,协调合作,共同做好“中国出口名牌”评价的具体衔接工作

  做好“中国出口名牌”评价、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是品牌培育的基础工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指出要“建立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确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出口名牌”。1999年以来,商务部已逐步建立了“中国出口名牌”评价体系,得到社会各界认可。为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贸易促进机构和行业中介组织在培育出口品牌方面的作用,“中国出口名牌”具体评价工作将交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牵头负责,同时吸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参与。评价工作要继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透明”的原则开展。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本行业“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按照评价工作安排,组建有专家、学者参加的行业评审分委会,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出口品牌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行业推荐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外贸发展事务局在商务部指导下,及时组建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评审委员会,广泛吸收部门、地区、行业、专家、社会中介组织和消费者参与,提高“中国出口名牌”公信力。做好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基础数据采集和处理、评审会议组织、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为做好品牌评价和培育工作的衔接,外贸发展事务局和商协会联合发布经公示的评价结果后,可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推荐,开展出口品牌推广和培育工作。

  建立自主出口品牌信息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在总结本地和本行业出口品牌培育政策和工作经验基础上,重视出口品牌企业资料汇总和定期更新工作,逐步建立本地本行业自主出口品牌信息库,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及时汇总,多方努力,建立全国自主出口品牌信息库。


  三、保持培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为自主出口品牌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充分用好现有政策手段,支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构建销售网络,鼓励出口品牌企业积极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在广交会品牌展区优先安排出口品牌企业参展,办好出口品牌海外展和国内大型展会品牌展区。进一步开拓思路,探索培育出口品牌新方法,扩大中国自主出口品牌在国际市场影响,提升中国品牌形象,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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