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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内蒙古重点培育和发展 的国际知名品牌”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品工委字〔2015〕1号 各盟市贸促机构(国际商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区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及王君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之“立足地方特色,抓特色产业,……提倡一县一业,一乡一品”讲话精神,努力促使县域经济生产要素向品牌集中,在开发名优产品过程中形成具有县域特色的知名品牌,靠品牌抢占市场制高点,靠品牌提升竞争力,“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使品牌成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最佳途径,根据《内蒙古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内贸促商字〔2014〕5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内蒙古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评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类别 产品类、旅游类(包括旅游社和景区)、餐饮住宿类 二、资格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或进出口资格证书;2014年度有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且经营状况良好(注:仅指申报产品品牌的企业)。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 (四)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五)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六)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因重大质量问题、侵权行为等遭国外机构退货或索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40分) 企业按照《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 27925—2011)国家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并有效运行,经内蒙古品牌促进会认定为内蒙古国家星级品牌。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以上每通过一类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但如在重评换证期间,出具了有关机构认定审核通过、证书待发的证明材料,视为有效,可得分。 (三)研发创新能力(10分)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3、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同一个海外市场注册数个不同商标的,计1分;在不同的海外市场注册一个或多个商标的,按所涉海外市场的数量计算分数,每在一个海外市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其中,在欧盟获得注册商标的(欧盟商标仅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25国内有效的商标),按满分10分计算;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获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 (五)全球化经营(2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得15分,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得10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旅游类、餐饮住宿类可不提供)。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境内外商标持有者名称须与推荐企业一致,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专利证书。申报企业提交海外市场专利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八)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十二)获得内蒙古国家星级品牌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时间安排 (一)申报初评阶段:(4月-8月) 1.申报 (1)各盟市贸促会(国际商会)负责组织申报工作;为达到优中选优之目的,每旗县区至少推选10家以上企业申报; (2)申报“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出口类企业,按机电产品、纺织服装、轻工工艺、五金建材、食品土畜、医药保健、化工七大行业分类,准备相关材料上报。 (3)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产品出口类企业申报商品共有21个类别(见附件1),企业应按所列商品类别申报,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4)申报企业向企业注册地贸促会(国际商会)提交申请材料;区属企业和驻区央企直接向“品牌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2.初评 (1)各盟市贸促会(国际商会)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价指标进行初审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地区“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推荐名单,并出具详尽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品牌办”,同时提交企业申报表和汇总表电子版。(2)申报材料要求A4纸装订,内容包括: 封面、目录、企业简介、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封底,并按上述顺序排序。 (二)复审公示阶段:(9月-10月) “品牌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15年度“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名单,经内 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工委”)审核后发布。 七、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1034号文件执行) (一)申请费1000元; (二)审定与注册费2000元; 八、监督管理 (一)“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的评价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入围品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考评,企业须每年3月底前向“品牌办”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在年度审查中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按评价指标达不到50分以上的企业,将取消其“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称号。 (二)“品牌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的评价认定工作。 (三)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 (四)为保持品牌企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将加强对获得“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称号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提请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委员会,撤销其称号。 九、资金支持 开展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创建培育工作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的中小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贴: (一)补贴国家星级品牌认证费用20000元; (二)补贴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费用20000元; (三)补贴境外专利发明申请费用30000元; (四)补贴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材料(包括视频)的翻译及制作费用10000元; (五)补贴网站创建费用10000元; (六)补贴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10000元; (七)补贴境外考察交通费、生活费20000元; (八)补贴境外投标标书购置费、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20000元; (九)补贴境外收购技术、收购品牌费用200000元; (十)补贴境外展览展位费10000元/个; (十一)全额补贴2名品牌管理师(品牌经理)、2名国际 贸易师、2名国际贸易单证师、2名国际贸易会计师、2名国际贸易翻译的培训费用。 十、联系方式: 单 位: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2号内蒙古军转培训 中心综合楼305 联系人:刘珂 电 话:0471-6924667 传 真:0471-6966827 手 机:15374710567 17704715297 邮 箱:ibpa@sina.cn
附件 1: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2:内蒙古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 3:2014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