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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时间:2016-01-24     【转载】   阅读

为切实履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职责,理清监管清单,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2.引用规范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50317 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12694 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749 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36 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996 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SB/T10486 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SB/T10571 2010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3.术语和定义

  3.1 屠宰资质

  本规范所称屠宰资质是指屠宰厂(场)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3.2 监督检查内容

  本规范所称监督检查内容,是指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时,针对屠宰厂(场)的屠宰资质、布局和设施设备,以及生猪进场、待宰、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制度建立和执行、档案记录等十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3监督检查频次

  本规范所称监督检查频次,是指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次数。

  4 监督检查内容

  4.1屠宰资质监督检查

  4.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情况。

  4.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4.1.3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

  4.1.4取得《环评报告》情况

  4.1.5取得本年度水质化验报告情况

  4.1.6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4.2布局及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2.1布局

  4.2.1.1厂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是否有隔离设施,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4.2.1.2生产区是否单独设置人员入场口、生猪入场口,废弃物出厂口、生猪产品出厂口。

  4.2.1.3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场内是否单独设置通道。

  4.2.1.4生产区是否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疑似患病动物隔离观察间、无害化处理间,设立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检疫员办公室。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4.2.1.5 入场动物卸载区是否设置固定消毒场地,是否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4.2.1.6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间入口出场口是否设置与门同宽消毒池,屠宰加工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4.2.2厂区和道路

  4.2.2.1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出厂区的主要道路铺设便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水、排水系统。

  4.2.2.2厂区内不得有积水沟、垃圾堆及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4.2.2.3厂区绿化应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原则上不应有产生花粉的植物。

  4.2.3设施设备

  4.2.3.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4.2.3.2 检疫检验、消毒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4.2.3.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是否具有委托协议。

  4.2.3.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一致的冷库、运输车辆,且正常运转。

  4.2.3.5是否配备与上述设施设备和生产情况相适应的电气、供排水、照明等设备及通风和室温装置。

  4.2.3.6屠宰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是否清洗、消毒,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4.3生猪进场监督检查

  4.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生猪是否佩戴免疫标识。

  4.3.3是否登记货主信息情况。

  4.4 生猪待宰监督检查

  4.4.1是否每批次、按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

  4.4.2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4.4.3是否如实登记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情况、隔离观察情况、“瘦肉精”抽检情况、停食静养情况、巡查情况等信息。

  4.4.4 待宰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污水污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4.4.5 宰前停食静养是否达到12小时以上,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

  4.4.6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是否进行隔离观察、急宰或无害化处理。

  4.4.7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4.5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4.5.1 屠宰生产

  4.5.1.1 是否按喷淋、麻电、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4.5.1.2 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进行清洗、消毒。

  4.5.1.3 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屠宰记录。

  4.5.2 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

  4.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复验后盖章。

  4.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并做无害化处理。

  4.5.2.3 是否进行“瘦肉精”等检验,如实、完整填写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4.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4.5.2.5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按要求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6 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4.6.1是否对车辆清洗、待宰、屠宰等环节或场所产生的污水、污物按环保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6.2是否对运输或待宰死亡生猪、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猪、病害猪产品数量、时间、检验人员等。委托处理的,是否具有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

  4.6.4 是否采用密闭运输工具运输病害生猪、病害猪产品。

  4.6.6无害化处理车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器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4.7出场产品监督检查

  4.7.1出场肉类是否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7.2 猪产品运载工具是否符合运输要求,片猪肉是否吊挂。

  4.7.3 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章,猪分割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检疫标识。

  4.8人员资格条件监督检查

  4.8.1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8.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4.8.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数量是否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4.9 内控制度监督检查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证、章、标志牌管理和使用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岗位人员分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并悬挂上墙。

  4.10档案记录监督检查

  4.10.1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屠宰工作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报告、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4.10.2 是否按要求报送疫情信息、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

  4.10.3 是否按照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5.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生猪屠宰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定点屠宰场。

  5.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5.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处罚。

  5.4对涉嫌犯罪的,应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5.5对发现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给有关部门。

  6.监督检查频次

  6.1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管记录表》)(附件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生猪屠宰场要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监督检查内容。

  6.2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度监管细则》(附件2)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6.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受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指派等特定条件下,应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7.牛、羊、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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