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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切实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达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办﹝2013﹞106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4﹞115号文件精神,遵循“政府主导、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工作方针,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形成完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单位主体责任为抓手,以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高标准创建部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全面提升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属地管理责任得到强化。地方政府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二)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县、乡监管机构健全、队伍完善,村组有落实监管责任的人员力量。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监管规范有力、执法到位。培训教育计划合理、完整,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三)全程监管机制逐步健全。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产地证明管理、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投入品购销台帐、生产记录管理、绿色防控等食用农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完善。

  (四)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行业自律意识不断增强。规模生产者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安全使用农牧业投入品,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菜篮子”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参与、社会共治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创建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规划制定、经费投入、体系建设、部门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发挥组织保障作用,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引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持务实有效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围绕产业特点,探索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务实有效的监管机制,引领带动各地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整体提升。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办法》的量化指标,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考核评价工作,把好考评关,高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县参与创建活动。

  四、重点任务

  创建自治区监管示范县,要体现出盟市范围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最好水平,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执法监管有力,重点落实以下几项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机构内各部门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善考核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二)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对纳入监管名录的生产经营主体安全培训教育和责任告知,组织实施质量承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组织对销售的农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屠宰企业要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农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三)加强投入品监管。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落实农牧业投入品购进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料监管。构建放心农牧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牧业投入品占当地农牧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投入品经营开展查验、审核、备案、追溯,实现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农牧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农牧业投入品生产企业。

  (四)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制定并实施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覆盖所有农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县一级全年快速检测农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000个,定量抽检农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00个,县域内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落实乡镇监管机构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快速检测农畜产品样品不少于2000个。检测数据要及时上传自治区监管信息平台。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对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六)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快推进农牧业标准化发展步伐,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的地方主要农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入户率达到100%。积极创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开展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畜产品品牌,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强化证后监管,规范包装标识管理,进一步维护“三品一标”的公信力和品牌美誉度。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七)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及相关检测等职责的部门明确,工作力量充实,经费有保障,岗位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健全,按照“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农牧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标准宣传培训、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八)健全监管制度机制。鼓励引导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构筑全程监管模式,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牧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衔接。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实施以农畜产品产地证明、自我检验、进货查验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控制度,保障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有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措施和手段。

  五、组织管理

  我厅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请各盟市组织工作基础好的旗县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于9月21日前,将建议名单、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同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提出考核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在年底前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旗县区同意开展创建工作,经2016年一年的创建期,结合动态管理、督查检查、例行监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创建旗县进行验收并进行公示征询意见,无异议的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已命名的自治区监管示范县不参加本次创建活动。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命名后,我厅和盟市农牧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考核要求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撤销其“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提高认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农牧分设的,要统筹抓好协调,按照考核指标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督导检查。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创建旗县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指导,经常深入苏木乡镇、村组和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严格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及时报送信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创建县要明确一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按月向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典型经验和创建成效,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归档。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崇尚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70%,质量安全水平占30%。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6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7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牧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6分)

    3*.县级人民政府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3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3分)。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

  二、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5分)

    19.落实农牧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对购进的农药产品通过中国农药管理信息网进行登记证号查验(1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牧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牧业投入品占当地农牧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2分)

    22.建成或利用自治区农牧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工作(1分),实现农牧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1分)。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牧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

  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00个(1分),县域内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畜产品样品不少于20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产业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畜产品综合检测机构完善、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落实到位(1分)。

    44*.对各级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溯源,并予以立案查处(2分)。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实施以农畜产品产地证明、自我检验、进货查验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控制度,保障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3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开展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平均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30%,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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