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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药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食药监食生〔2015〕100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通知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批件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及时查看《公告》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通知所有保健食品批件证书持有者,凡因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当于2015年12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联系人:王祥

联系电话:0471-4507182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168号)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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