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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涉企文件直通车⑮

党委政府涉企文件直通车
(第十五期)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自治区国资委


标 题:关于出资监管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资法规字〔2022〕108号


发布日期:2022-06-02



关于出资监管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按照5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现就推动出资监管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8号),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内国资法规函〔2022〕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减免6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减免工作。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在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1个月内完成。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于转租、分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7.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184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国有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8.坚决配合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9.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10.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
11.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落实企业电价优惠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12.高质量提供煤电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3.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四、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结合“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5.立足内蒙古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面向全社会举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1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双创”工作部署要求,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搭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建设全新、立体、复合的创新创业环境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主体集聚。
17.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自治区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
五、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扎实推进产业链“链长制”,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18.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19.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0.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1.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国有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国企担当。
2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国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3.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自治区国资委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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