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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2-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在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补助等项目。

每年的资金补助项目以及补助额度按照当年下达自治区财政资金总额确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标准化项目补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原则。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确定项目补助方式与额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指导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目标,符合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按照绿色标准示范引领行动工作要求和目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自治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自治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双碳”目标、节能环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需求;

(六)有利于保护生命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  补助方式

资金使用采取过程补助和成果补助两种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项目性质决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已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补助范围和额度

(一)过程补助类项目

国际标准化会议,承办重大国际、国家、自治区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照会议或活动级别,给予5-10万元补助。

(二)成果补助类项目

1.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

标准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上一年度批准发布标准的单位中,主导和参与制修订标准的“前言”中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给予补助。主导或参与多项标准制修订,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提交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申请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0万元。

(2)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

(3)行业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促进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10万元;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通过两个试点示范验收项目的,取其最高补助。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补助100万元。

(3)国家标准验证点、自治区标准验证点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3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20万元。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1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8万元。

(3)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每年考核评估A级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补助10万元。

4.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的年度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指导、组织申报,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领域内有多家企业获评的,补助总额共20万元。被确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入围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的企业,补助10万元。

6.标准创新型企业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称号的企业补助5万元。

7.标准创新贡献奖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补助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需用于标准化创新相关活动。

(三)其他标准化项目

参照类似项目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项目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国际、国家、自治区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会议通知、会议活动方案及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

2.标准制修订项目提交国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发布公告或标准文本正本。

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交批复文件及验收(评估)相关证明材料。

4.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正式文件。

5.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需提供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提供的权威机构发布的证明文件(或公告)。

6.标准创新型企业以及其他标准化项目需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从其规定。

7.标准创新贡献奖提交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提供的批复文件(或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

(一)承办国际、国家、自治区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举办活动1个月前提交相关申请。

(二)成果补助类及其他标准化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补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补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标准化资金的,不予补助,已经补助的,予以追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规定的行为,终止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对被补助单位被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要依法列入黑名单,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成果类补助项目补助的标准化资金,需用于标准化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及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归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1822号)编制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和各类效益指标;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九条 各盟市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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