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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自治区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诚信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诚信办会、自律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3月12日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诚信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诚信办会、自律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行服务承诺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力争到2027年底,社会组织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的办会理念牢固确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机制基本健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成为推动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的积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遵章守法

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自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基本属性,不得强制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入会,不得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以公益慈善名义骗钱,更不得出租、出借法人证书、印章、银行账号敛财。要主动接受党的工作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坚持按程序及时履行换届、变更等手续,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报告),接受执法检查,提交真实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努力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自治相统一。

(二)健全民主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一方面,完善理事会治理机制。理事会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推行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度,理事出现空缺或不宜再担任理事的,要及时补缺或调整,确保组织机构健全,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理事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要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选举、换届、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举办大项活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另一方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党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确保诚信自律、廉洁执业。

(三)强化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法人登记证书、经过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产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基金会要建立信息动态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组织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资金节余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推进服务品牌建设。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描述或者重大遗漏。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审计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公开网站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四)开展行业自律

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对不兑现承诺、违约毁约、拖欠相关账款的,要予以退会,行业自律公约应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红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单位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不断强化行业自律。

(五)规范活动开展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办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在与其他组织合作和承接服务项目时,要强化法规意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第三方的绩效评价,禁止套取资金和弄虚作假;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注销社会组织时,要加大财务的清算审计力度,防止出现骗钱敛财、抽逃开办资金、举办者私下交易问题,堵住社会资产流失漏洞;在接受捐赠时,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在举办论坛、研讨、展会和评比达标表彰等大项活动时,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举办;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强化国家意识和保密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批;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会费标准的额度和支出应当明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违规收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社会组织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认清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摆上议事日程;要协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一道,调动社会组织参与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和投身诚信建设的自觉性,形成工作合力;要站在讲政治、谋发展、促和谐的高度,统筹抓好社会组织的诚信培训和信用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知名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把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情况纳入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检查抽查、专项审计的活动考评中,形成常态化的预防和监管机制;要协调相关部门,真实、准确记录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在政府间实现信息共享,对于违规失信的社会组织,要通过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以维护信用建设的权威性;要强化信用修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会员积极举报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形成对诚信建设人人关注,对失信行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和现代传媒手段,通过文字报道、故事播报、制作短视频等形式,加大对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挖掘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的典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一批自律机制好、社会公信力高的先进典型;要结合各级举办的“诚信建设月”“诚信建设周”等时机,引导社会组织集中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社会公益和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将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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