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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获奖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深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全区各类企业(组织)中的广泛应用,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获奖单位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有关组织。

第二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

第三条  获奖单位可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和使用主席质量奖荣誉(标志),可在单位及其产品的宣传、包装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荣誉(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期。

第四条  获奖单位当年可享受自治区政府提供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获奖单位可在各种媒体上宣传获奖经验,展示获奖成果以及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各种形式品牌宣传活动。

第三章 获奖单位的义务

第六条  获奖单位应成为行业中的标杆,积极推行新技术、推广新标准,引导和激励行业内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走以质取胜的道路。                          

第七条  获奖当年,应将本单位追求卓越、提升管理的做法进行总结,并进行宣传。

第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获奖后,连续年每年至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举办一次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接待争创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其他单位实地学习、交流管理经验。

第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配合自治区质监局制作相关质量公益专题广告,开展质量宣传,积极参加先进经验和成果的推广、宣传、交流活动。

第十条  获奖单位应将政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创新,持续改进,不断总结提高,创造出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后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自治区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接受一次复核。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领导小组核定后,报请自治区政府撤销获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国家或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影响恶劣且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评审办公室将予以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五条 凡获奖单位未承担本办法制定的应尽义务,经查证属实后仍未改正的,提请自治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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