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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办〔2015〕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办法》的通知 各承接主体: 为保证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确保购买服务质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各承接主体于1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办法 一、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申报时的承诺,履行约定义务,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也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和延期的,需报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承接主体要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并制定总体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合理可行,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要注重效果且便于操作。 三、承接主体要根据申报的受益对象数量和类别,向社会发放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相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等,确定受益对象选择标准条件,建立健全受益对象档案,严格按照符合标准条件的受益对象提供服务。原则上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平均受益金额不超过300元/人,社工人才培训平均不超过200元/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平均不超过300元/人,城乡社区文化宣传每个社区控制在6000元左右。培训类服务培训时间单期不少于1天。确需专家费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 四、购买服务资金为专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章程核准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五、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购买服务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并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执行过程中,要出具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收据、白条等作为购买服务资金开销依据。 六、《受益对象确认书》(见附件2)是项目评估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受益对象确认书的要求,由受益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签署并附受益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不得采用集体代签或汇总表格形式代替确认书。 七、培训及城乡文化宣传类项目承接主体要保留签到表(如实填写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课程设置、教材讲义、活动照片、消费明细等材料备查。 八、承接主体要广泛收集购买服务过程中的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并将成功经验,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建立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九、承接主体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要求,出现不良社会反映的将通报批评,2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并视情节轻重追回相应资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