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换证工作,及时、准确将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共享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信息协同反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存量社会组织的赋码筛查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已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生成了存量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附件1),各单位要区分本级、旗县(市、区)尽快组织对照、筛查,准确掌握本单位存量社会组织的数量,并区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本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筛查统计表》(样表见附件2)。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和已撤(注)销的及分支(代表)机构都不得赋码。对2016年1月1日新登记成立的一并统计。民政厅将在10月20日利用举办登记管理机关培训会的时机,检查各单位核查情况,收集《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筛查统计表》。
二、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备案工作
经协调,自治区代码办统一为全区社会组织办理统一信用代码备案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检查、变更登记、等级评估等时机,尽快完成存量社会组织的赋码换证工作,并督促其到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办备案。为确保备案率,可采取先领取法人证书副本,备案后领取正本的方式进行。具体备案方式是:社会组织将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扫描件及联系电话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号:nmgzjba@163.com ,联系电话:0471-6935572),自治区代码办录入备案信息后,将向社会组织发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备案表》,社会组织持备案表,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赋码换证工作
对存量社会组织的赋码、换证、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所有赋码、换证、备案工作务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统计表(略)
2、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筛查统计表点击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