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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时间:2016-11-16 内商规财字〔2014〕496号 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2014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1386号)要求,现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 (一)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1)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解决农牧民“买难”“卖难”问题,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厅棚,设立标准化农产品销售专区;建设和改造加工配送、冷藏冷冻、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安全监控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配置标准化运输工具;支持农畜产品集散地大型批发市场建立信息和物流服务平台。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支持农贸市场项目升级改造,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改善消费环境,方便群众消费,重点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交易厅棚、冷藏冷冻、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设备。 (3)社区商业“15分钟便民商圈”试点项目。支持盟市所在地社区菜市场、生鲜超市、直销菜店等社区零售网点的新建、改建、扩建;支持服务于零售网点的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零售网点安全检测和信息化设施设备购建;支持发展社区综合性便民服务,在完善社区超市、便民店等实体店自身服务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快递收发、物品托管、票务代订、水电气暖缴费、手机充值、预约挂号、刷卡取现等多项功能,推进实体店智能化建设。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2) (二)商贸流通发展服务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1)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自建或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商贸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综合性加工集散基地。 (3)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支持建设城市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构建三级配送网络体系;支持应用先进技术,开展供应链、物联网、冷链配送、路径优化等管理;支持改造或租用标准化仓库、购置厢式标准配送车辆、应用托盘共用循环系统,推广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笼运输等;支持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发展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突出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配送。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3)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设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包括案件督办工作装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4) (四)早餐工程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支持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固定门店式标准化早餐网点建设,鼓励餐饮企业深化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向健康配餐、老年供餐方面延伸。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5) (五)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全区家庭服务业网络监督管理系统;中心城市家政服务培训工程,特色家政服务培训,现代家政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中小特色家政服务企业。引导和鼓励各盟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养老服务平台,提供健康咨询、居家养老服务等项目;引导和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在健康、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6) (六)品牌促进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公共平台。主要包括建立品牌推介中心、品牌街、名品店,发挥自身优势,在国内外建立内蒙古品牌或自有品牌营销网络;支持第三方机构或龙头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市场策划、品牌孵化、认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组织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综合性展销会、打包宣传、集中推介以及品牌监测、分析等服务。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7) (七)“三绿工程”示范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支持试点企业开展以“推广绿色低碳采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建设。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采购标准和规范,扩大采购低碳标识、绿色标识、有机标识、环境标识、地理标识、二级以上节能标识和驰名商标等商品,开展绿色低碳促销活动,提升绿色低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支持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绿色市场(商场、饭店)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能效管理机制,改造节能、节水、减排、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设施,发展加工配送,开展绿色低碳运营;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销售专区、专柜,扩大展示、推介和销售绿色低碳产品,开展绿色低碳消费宣传和信息服务。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8) 二、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盟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经初审、汇总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三、项目库建设 按照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为加强申报项目管理,盟市上报的项目由财政厅会同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统一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3年。 四、其他要求 (一)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商务厅两份、财政厅一份),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上报后将不能补充、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项目数量及申报时间 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限报10个项目,其他盟市限报15个项目。其中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每个盟市限报3个。各盟市务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调控等公共服务性项目资金根据自治区上年度对盟市检测工作考核结果和当地市场调控、应急实际情况安排,不要求申报。
附件: 1.2014年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3.商贸流通发展服务项目申报要求 4.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5.早餐工程项目申报要求 6.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7.品牌促进项目申报要求 8.“三绿工程”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