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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精神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推动自治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富民强区的总体要求,把旅游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拉动消费和提升服务业水平的重要手段,着力改革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加强产业融合,壮大产业主体,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草原文化旅游大区和国家级文化体验、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投资引导和市场监督。建立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企业主体突出、社会力量参与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

(二)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解决事关旅游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优先突破产业发展最关键、最突出的制约因素,全面推进旅游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优化旅游业发展空间布局,突出抓好旅游精品线路、精品景区、重点区域及重大项目建设,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形象鲜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服务优质、效益显著的旅游目的地。

(三)坚持产业优化与产业融合相结合。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旅游业传统企业、传统产品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整合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社会资源,促进旅游业与文化、体育、农牧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相结合,努力拓展旅游产业新领域,挖掘旅游产业新业态、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为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积蓄新力量。

(四)坚持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旅游开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坚持以人为本,提倡绿色消费、低碳旅游,努力使旅游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坚持旅游与文化发展相结合。充分挖掘自治区丰富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突出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充分利用自治区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挖掘旅游文化内涵,推进旅游产业特色化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旅游与文化在多领域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加大我区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纪念品的研究开发力度,创新文化展示的方式和形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旅游需求。

(六)坚持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创新旅游营销方式,培育大市场、形成大产业、推动大发展。强化国内重点客源市场营销,引导培育区内旅游客源市场;积极发展入境旅游,重点开发周边国家和地区旅游客源市场。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全区接待国内游客达到7000万人次,接待入境游客达到200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旅游业总收入占全区GDP 的比重达到8%;全区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带动社会关联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实现旅游经济总量增加、旅游接待规模扩大、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发展环境改善,全区由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经济大区跨越的目标,使我区成为草原文化旅游大区和国家级文化体验、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到2020年,把我区打造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1.着力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放宽旅游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鼓励区内外各种所有制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旅游业开发和经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联合等方式,实现旅游企业集团化、规模化、股权多元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和扶持龙头旅游企业,组建几个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大力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知名旅游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参与我区的旅游酒店管理,提高自治区酒店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发展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旅行社,促进旅行社经营方式与国际接轨,着力培植一批实力强的旅行社集团。

2.大力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积极推动多头管理的景区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综合性的管理机构,代表政府统一行使旅游区管理职能。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工作,选择几个跨行政区、跨部门管理的旅游景区作为全区旅游景区(点)管理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先行突破,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工农业旅游示范和旅游度假区建设等活动,不断推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培育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

1.着力培育特色旅游产品体系。充分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特色,突出草原文化主题,大力开发生态观光、文化旅游、民俗体验、休闲度假、冰雪旅游、温泉疗养、会展商务、节庆旅游、科普教育、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跨境旅游、自驾车与露营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实现由以观光为主向观光与休闲度假结合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转变。加快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旅游新业态,拓展旅游新领域。

2.着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促进旅游与文化相融合,以文化艺术提升旅游产品内涵、档次和水平;进一步发挥“草原那达慕”、“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蒙古族服装服饰艺术节”和“昭君文化节”等现有品牌效应,打造知名的文化旅游活动品牌;扶持旅游景区(点)发展文化演艺,开发独具内蒙古特色的旅游文化演艺产品,推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进行常态化演出,提高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文化产品;大力推进文化旅游示范区、特色街区、特色名镇建设,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聚集区。利用内蒙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依托文化遗产保护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和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中的特色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开发文化观光旅游、文化体验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深度开发文化旅游工艺品,提升旅游文化品位,培育和拓宽文化旅游市场。

(三)全力打造高品位的旅游目的地

1.大力推进重点旅游区域发展。积极推进呼包鄂地区旅游一体化发展,重点支持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等旅游资源富集区加快发展,扩大我区草原、森林、沙漠和地质奇观旅游的影响力。重点建设额尔古纳、阿尔山—柴河、敕勒川、克什克腾、成吉思汗陵园、元上都遗址、响沙湾、恩格贝、大青沟、库伦三大寺、甘德尔山、二连浩特恐龙地质公园、格根塔拉草原、岱海温泉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旅游区。

2.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充分发挥内蒙古生态环境多样化的优势,推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国家级生态旅游基地的建设,把自治区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生态旅游省区。积极推进各类生态旅游资源的整合管理,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生态旅游区建设标准,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展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活动。重点将呼伦贝尔市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目的地,将额尔古纳市打造成为体现低碳绿色理念、具备国际化标准、宜居宜游的原生态旅游城市。

3.大力推进特色休闲度假地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重要的温泉、湖泊、山地、森林、草原和沙漠绿洲,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按照现代休闲度假旅游的要求,制定规范化的休闲度假地建设标准,开展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的度假旅游区活动,建设一批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康体休闲度假地,把自治区建成国内外知名的草原、森林、沙漠休闲度假旅游胜地。

4.重点推动旅游中心城市和集散地建设。在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完善城镇旅游集散功能,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海市建设成为国际化旅游城市和重要旅游集散地;把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及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集散中心;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建设成为国际化的边境旅游城市;把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扎兰屯市、克什克腾旗、喀喇沁旗、多伦县、凉城县等地建设成为宜旅宜居的休闲度假目的地。实施“旅游富民”工程,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城乡风貌改造,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名镇和特色旅游村,使其成为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新亮点。

(四)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全区民用机场建设。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机场的通航能力,推动呼和浩特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更多地开通呼和浩特至重要境外城市的国际航班,加密开往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班。加大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浩特市、通辽市、乌海市等主要旅游城市机场的扩建升级力度和国际口岸机场的开放力度,开辟新的国内外航线,开通区内旅游中心城市之间的环线,加快旅游支线机场的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小型飞机、直升飞机旅游。

2.加快推进全区旅游公路建设。加快推进高等级旅游公路通达重点景区的建设步伐,打通连接景区的快速通道。交通部门要加强进出自治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安全、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网,保障旅游客运公司和旅游车辆有序运营。按照交通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道路与旅游景区联接、旅游道路休息区建设问题,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凡新建高等级公路沿途附近有3A级以上景区的,都要建设通往景区的高等级公路出入口和连接公路,同时建设旅游中心城市通往景区的道路。在高速公路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综合服务区。实施公路旅游标识标牌专项工程建设,凡是公路沿途附近有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都应在公路边设立清晰醒目、有效引导的旅游景区交通指示牌。

3.加快推进全区铁路客运建设。启动呼和浩特至北京,通辽、赤峰至北京的客运专线铁路建设。增开自治区内铁路沿线旅游城市和景区与重要旅游客源地之间的始发旅游列车;鼓励旅游企业与铁路客运企业联合,开通运营由自治区主要城市直达国内主要客源地城市的旅游专列;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

4.积极推进全区旅游航运发展。重点加强额尔古纳河、我区沿黄河沿线及黄河万家寨库区等水路和呼伦湖、达里诺尔湖、岱海、乌梁素海、尼尔基水库等重点旅游湖泊区的短途航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水上旅游项目。

(五)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

1.推进实施“数字旅游”工程。5年内基本建立以主要旅游目的地为核心,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要素的一体化数字旅游服务体系。重点开发旅游目的地网上虚拟体验系统;加快构建以12301服务热线为基础的旅游数据中心和呼叫中心;加快搭建全区一体化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功能,提高旅游服务效率;联合周边地区制作发行区域旅游 “一卡通”、优惠年卡和电子门票,方便游客消费。

2.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和电子商务。推广景区数字管理与服务技术,实现无线导游、游客分流、车辆调度、安全监控等多重功能。各盟市、重点旅游旗县(市、区)和3A级以上景区要设立旅游网站。自治区和各盟市主要媒体要开设旅游专版、旅游频道、旅游广播,搭建旅游信息发布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基础性咨询服务。加强内蒙古旅游资讯网建设,构建旅游信息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旅游公共信息、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旅游保险等公共服务体系。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建设游客信息咨询中心。各重点旅游景区要尽快完善邮政、电信、银行、数字电视等配套服务设施。

(六)大力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重点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旅游集散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抓好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游客服务集散咨询中心和旅游购物设施建设。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区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自治区与盟市形成合力,自治区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专款予以重点支持,各盟市配套相应的建设资金。

2.积极推进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4条精品线路的空间布局,规划建设几条自驾车旅游线路,重点建设一批功能配套、设施齐备、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旅游营地,并在全区分区域建设自驾车旅游安全救援基地。加快建设一批高星级旅游饭店、高档特色主题酒店、温泉度假酒店和面向自助游客连锁经营的经济型酒店,鼓励发展家庭旅馆、乡村客栈、青年旅馆、汽车旅馆和旅游宿营地,探索运用移动式住宿设施解决旅游旺季住宿难问题。到2015年,全区旅游星级饭店总量要达到400家,每个旅游集散中心城市最少要有5家至10家五星级宾馆,重点旅游城市要有1家以上五星级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数量均要达到20家以上;全区度假型旅游景区的住宿设施要达到三星级宾馆的条件,提升自治区旅游住宿设施整体水平。扶持一批具有内蒙古地方风味的餐饮企业,开发内蒙古风味菜肴,为中外游客提供具有内蒙古特色的餐饮服务。

3.加强购物旅游商品基地建设。进一步整合全区旅游商品资源,组建内蒙古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扶持一批重点旅游商品企业,健全完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供销体系,创建几个具有国内影响力的旅游商品品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培育内蒙古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服饰、土特产品生产专业户、专业村和生产基地。全区主要旅游城市要创建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游购物场所,着力培育特色旅游购物街区、旅游购物中心;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要设置专门的旅游商品购物场所。研究制定全区旅游购物商店统一服务标准,实行旅游商店挂牌管理。

(七)大力推进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1.大力推进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永续利用。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项目必须制定开发建设保护规划和节能减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生态脆弱的重要旅游景区严格实行游客容量控制和环境监测。积极开展创建生态文明旅游示范区活动,大力倡导绿色旅游、生态旅游和低碳旅游方式,引导游客履行节能环保、保护资源的责任,实现绿色、健康、文明出游。

2.大力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鼓励和支持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要全面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力争在5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在现有水平降低20%

(八)进一步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1.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提倡带薪休假与现行假日制度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休闲旅游的弹性休假安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奖励旅游、福利旅游,所需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行居民休闲旅游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内蒙古人游内蒙古”活动,全区各中心城市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引导旅游企业联合推出一批旅游功能完备的惠民旅游线路。

2.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管理体系。根据自治区旅游业的实际,实行淡旺季旅游景区门票差价政策,并实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与景区等级挂钩。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公告和听证制度,所有旅游收费项目都按规定进行公示,坚决杜绝价格欺诈行为。按照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自治区内所有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优惠政策,65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景区门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学生均享受景区门票半价优惠。各类博物馆、纪念馆、一般性城市公园、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3.进一步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金融和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加强对全区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娱乐、餐饮服务和文化演艺场所的引导和管理,进一步拓展旅游服务领域,丰富旅游服务内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大力支持发行覆盖全区主要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旅游消费卡,推进食、住、行、游、购、娱等一条龙消费、一卡支付,以方便游客、引导消费。

(九)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1.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体系。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深入持久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努力实现人性化、亲情化、精细化服务。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测评,发布全区旅游质量评价信息,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旅游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旅游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在全区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

2.大力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旅游行业文明创建和诚信建设,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自治区文明办会同旅游、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旅游服务行业的文明服务标准和规范,在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航空、铁路、公路、商贸流通、文博、会展、旅游等服务行业大力推行文明服务,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评选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标兵。

3.健全和完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严格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服务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全区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创建、评定和复核工作。根据自治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自治区各类地方性旅游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度假旅游区、生态旅游区、旅行社质量等级、旅游安全管理、旅游咨询服务、旅游文化演出、旅游购物、乡村旅游等地方标准,逐步形成系统科学的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

(十)大力宣传内蒙古旅游整体形象

1.充分利用自治区媒体资源。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要开辟旅游宣传的专版、专栏,并将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主打品牌作为公益广告,在相应栏目或时段进行宣传。积极与各客源地媒体进行旅游节目和广告互换,扩大区内外旅游宣传覆盖面。各盟市所属媒体也要设置旅游专版、专栏,切实加强旅游对外宣传。

2.积极开展户外旅游广告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在主要口岸、交通主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公益广告区纳入市政建设,突出宣传我区旅游整体形象、主打品牌、精品线路。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在主要客源地城市的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和地铁设置宣传内蒙古旅游的大型广告。研究设立“内蒙古旅游宣传日”。

(十一)努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1.建立和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为主的促销机制,全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旅游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主动出击,组织好各项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内蒙古旅游,自治区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和文体交流等活动,要统筹安排内蒙古旅游宣传促销。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合作,扩大旅游宣传促销的深度和广度。

2.积极主动地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组织、旅游客源地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旅行商、新闻媒体和中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依托各种机构和组织,建立和发展旅游营销联盟,实施互为旅游目的地的营销推广措施。积极参加在国内外主要客源地举办的旅游博览会和交易会,鼓励自治区各主要旅游城市举办面向国内外旅游市场的旅游推荐会和旅游交易会等活动。

3.建立旅游促销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的筹措机制,为拓展我区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建立旅游宣传促销奖励制度,对直接招徕海外游客的旅行社按年度创汇额给予相应奖励;对旅游企业开展入境国际旅游包机进行奖励。

(十二)精心办好旅游节庆活动

1.认真组织好旅游节庆活动。加大对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民族节庆活动的挖掘和提升力度,增加游客的参与性和娱乐性;组织好“黄金周”假日旅游活动,不断创造新的旅游“热点”和“亮点”,充分发挥节会赛事活动的宣传促销作用,吸引和招揽海内外游客。

2.举办全区性旅游文化节庆活动。从2012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内蒙古旅游那达慕大会,把民族体育、民族文化展示、文艺演出、旅游观光、商贸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方位展示内蒙古独特民族文化的大型旅游文化节庆活动,打造代表内蒙古形象的旅游文化品牌。

3.大力引导地区性旅游文化节庆活动。在兼顾时间和地域布局的前提下,自治区每年公布地方旅游文化节庆活动扶持名录,并通过联合举办、政策优惠、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大型活动,将大型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与旅游结合起来,吸引国内外游客参与。

(十三)大力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1.积极开展跨区域旅游合作。主动与周边省区建立旅游合作机制,共同培育跨省区的精品旅游线路;加快融入大东北旅游圈、京津环渤海旅游圈、西北丝绸之路旅游带,全力推动我区与周边省区的无障碍旅游。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双边、多边的旅游合作,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联合宣传促销、旅游交通合作、旅游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突破。

2.大力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按照自治区4条精品旅游线路的格局,研究制定呼包鄂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规划,优先推动呼包鄂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海拉尔—额尔古纳—满洲里—阿尔山、锡林浩特—克什克腾、锡林郭勒南部和乌海—磴口—阿拉善左旗等重点区域的旅游一体化发展,积极探索实现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的途径和措施,构建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聚集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旅游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战略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各盟市和重点旅游旗县(市、区)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实人员和经费。

2.进一步强化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职能,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定期开展关于全区旅游业发展问题的专题调研,组织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区内外旅游专家深入盟市、旗县(市、区)进行旅游业专题调研,了解旅游业发展情况,指导各地旅游工作。

3.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行业发展的规划、宣传、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具体落实,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1.科学编制旅游规划。组织修编《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将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区编制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把促进旅游业统筹协调发展纳入各类规划。

2.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执行和监督的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新建旅游景区必须编制旅游规划,旅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编制、审查的指导。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都要编制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由自治区旅游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批备案。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度假区、主题旅游公园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事先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3.强化旅游综合立法。根据自治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旅游法规体系建设,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研究制定相关的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各盟市、旗县和旅游企业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有关的旅游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旅游规章制度时,要严格遵循自治区已有旅游法规,紧密衔接,不得违背,不得擅自设定处罚项目、提高处罚标准,严格保持旅游法规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1.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约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行社奖惩机制,提高旅行社开展入境旅游和外联的积极性。规范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经营行为,推行合同运输,禁止无道路运输证和无有效标志牌的旅游客车从事营业性运输,严禁旅游客车超范围经营。

2.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高旅游执法人员素质和旅游行政执法水平。旅游执法单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增强旅游执法的公正性。加大旅游联合执法力度,建立旅游、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

3.构建全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强化旅游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和媒体披露制度。研究建立旅行社和旅游购物店诚信等级评级制度。建立和完善内蒙古旅游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誉公示系统,引导理性消费,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1.强化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制定《自治区旅游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5年内完成对全区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研究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育职业经理人才市场,规范旅游管理人员队伍,提高专业素质。

2.突出抓好导游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导游员聘任薪酬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景区景点导游解说工作。严格实施导游人员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服务技能大赛,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努力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导游队伍。

3.大力推进旅游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类大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要加快旅游学科建设,优化旅游专业设置,为自治区旅游业发展培养对路、实用的管理人才。强化旅游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旅游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调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在职培训。

(五)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旅游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安全预防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救援制度和保险赔偿制度等。旅游及有关部门要联合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创建全国最安全的旅游目的地。

2.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认真实行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旅游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完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活动安全、健康、有序。

(六)加大政府投入

1.多渠道筹集旅游建设投资。积极争取国家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的支持。自治区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生态建设、节能减排、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以及其它与旅游业相关的资金,要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公路建设的支持,对通往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公路按国道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对通往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公路按省道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对通往2A1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公路按县乡道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贴。

2.增加自治区级旅游专项投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自治区级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随自治区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自治区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旅游局和财政厅要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多渠道资金投向旅游业。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继续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年递增。

3.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大旅游投资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地财政和旅游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七)加大金融支持

1.建立旅游开发投融资平台。积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企业兼并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鼓励组建专业旅游投资公司,构建旅游产业开发融资平台。创造条件,组建旅游企业信用担保平台,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内担保机构每年筛选确定一批旅游企业纳入全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范围,安排一定规模的担保额度,为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2.加大金融支持旅游发展的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建立银企、银政旅游项目开发合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政策,扩大旅游投融资规模。要把旅游业纳入重点支持领域,对旅游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等设施进行抵押贷款的,应优先支持;对商业性景区,可开办以景区经营权、门票收费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八)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1.实行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进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旅游产业企业,经认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扶持旅游企业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作用,对自治区内的各类旅行社和旅游景区服务企业按吸纳本地居民就业的情况实行逐级递减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1231日前,我区旅游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自治区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从2012年起,自治区内所有旅行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2.降低对旅游企业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3.支持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旅游项目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衔接。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产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度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对纳入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以及林地、湖泊等进行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休闲项目。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自治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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