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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16     【转载】   来自:内蒙古经信委   阅读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有关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6〕2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有关精神,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研究决定,采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形式,对我区中小微企业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产品)给予资金补助。为做好2016年服务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服务券工作的意义

服务券是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和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购买专业化服务(产品)提供补贴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由创业创新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向其发放,用于向各类签约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凭券按程序兑现。服务券是疏通中小微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管道,既创新了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又体现了资金扶持的普惠制、低门槛、广适性、配套性、整合性;服务券采用政府资助、服务机构让利的方式,既可减轻中小微企业获得服务的成本支出,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实用、安全、价廉和信誉好的服务(产品),有利于提升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

二、加强服务券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主管部门可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督导,对申领服务券要求报送的资料信息和服务券结算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服务活动结束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服务质量评定,结合中小微企业单项服务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真正做到绩效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并以此作为开展服务券工作的依据。

(二)服务券是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质押和挪作他用。对服务券申领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服务券或已结算资金,涉事中小微企业列入自治区信用“黑名单”。对弄虚作假,互相勾结,骗取服务券资金的签约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枢纽和窗口服务平台要加强网络和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如出现违规、违法、泄密等情况,相关部门、平台及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关要求

各盟市接到通知后,认真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报使用管理指南》,于8月20日前完成签约服务机构推选、9月20日前完成服务项目申报、11月20前完成服务券结算材料上报等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结算材料上报,逾期不再受理,申领的服务券同时作废。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服务券工作,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强化服务,加强服务券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努力把服务券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联系人:苗金善,电话:(0471)4825174(办)

枢纽平台项目负责人:宋海洋,电话:13624841885、(0471)3949565(办)

管理系统联系人:高锦,电话:15389823184

服务机构联系人:吴龙,电话:1554881698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

申报使用管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电子服务券申报使用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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